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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源环保周报】环保行业第十五期快讯-环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10 15:21:56 点击量:6331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环境、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以来,部分省(区)开展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经研究,决定开始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作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以完善利用制度、出台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为推进手段,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环节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2.重点内容
  (1)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省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以全域全量利用为目标,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秸秆的利用方向,合理布局产业化利用途径、收储运基地,创设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领域配套政策,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主体带动的稳定运行机制。
  (2)建立资源台账。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标准和方法,摸清资源底数,掌握利用情况,按照分级审核负责制的原则,掌握农作物秸秆的产生量、还田量、离田利用量等基础数据,搭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秸秆资源数据平台,为各级政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撑。
  (3)强化整县推进。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遴选一批秸秆资源量大、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县(区、市),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确定秸秆利用方式,切实做到技术措施有用、工作措施有效、管理措施有力、持续运行有保障,推动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各类涉农政策,探索建立区域性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4)培育市场主体。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培育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打通秸秆离田利用瓶颈。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领域,发展一批市场化利用主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
  (5)加强科技支撑。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依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技术力量,组建本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专家组。根据本地农业种植制度,形成适合本地的秸秆深翻还田、免耕还田、堆沤还田等技术规程,研发推广秸秆青黄贮饲料、打捆直燃、成型燃料生产等领域新技术,总结凝练相关技术的内涵、特点、操作要点、适用区域等,发布年度主推技术,扩大推广范围,放大示范效应。
3.有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和主体的责任,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主体,协同解决重大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做好县域内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的服务与管理。
  (2)注重宣传引导。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讲好秸秆综合利用故事,积极宣传重大政策、重要文件、重点活动以及各地涌现的典型案例,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环境。
  (3)开展模式总结。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层次、分环节、分对象开展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活动,努力提升各地工作水平。相关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要凝练政策措施、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典型模式。

二、财政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3.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三、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工作指南》?
  答: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部分省(区、市)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但总体上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问:《工作指南》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有以下三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决策部署。《工作指南》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推进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重点突出,进一步明确排放标准制定思路。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工作指南》就控制指标选取、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确保地方科学合理制定排放标准。
  三是充分衔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指导文件,并适当细化和完善。《工作指南》充分衔接《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并根据调研结果、反馈意见及专家建议,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类分级、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及尾水利用等作了具体要求。
  问:《工作指南》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以人为本。以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标准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同时,加强与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
  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在不加重下游水体污染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和考虑农村地区自然生态、土地及景观要素,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三是技术可行。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是体系协调。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问:《工作指南》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及格式要求。按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分析、技术内容确定等。格式应满足HJ 945.2-2018要求。
  二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标准分级、控制指标确定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也可对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做出具体要求。
  三是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主要包括采样点设置、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确定及污染物测定方法确定等。实施与监督主要是明确对排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功能不确定的水体可由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是地方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制修订原则和技术路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标准主要条款说明、达标处理技术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实施本标准环境效益分析、标准实施建议等。编制说明格式应满足HJ 945.2-2018要求。
  问:《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考虑的?
  答:通过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进行分析测试和筛选,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判断水质的基本指标。对生化需氧量(BOD5)和 CODCr两项指标,二者均反应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情况,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可生化性较好,BOD5和 CODCr两项指标具有一定相关性,但BOD5测定所需时间较长,CODCr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便捷,因此选取CODCr作为控制指标。
  氨氮(NH3-N)含量较高时,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H3-N处理费用较高,因此,对出水直接排入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要求控制NH3-N,对其他水体NH3-N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控制指标TN、TP含量可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程度,TN、TP的去除虽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方法,但其处理效果不稳定,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工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一般较小,其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去除效果难以实现稳定,且需增加投药量及运行费用。因此,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时,控制指标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TN和TP,其他情况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随着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日益增加,餐饮废水排放量增大,且该类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较多,因此,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
  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该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最后须设消毒设施。根据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研情况发现,大量的工艺流程中即使有消毒设施,但是运行成本高,多数未运行。综合技术经济因素考虑,目前阶段对于粪大肠菌群数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色度是水质的外观指标,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来说,一方面,进水浓度中色度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常规的沉淀法对色度有较好的去除效果,所以对色度暂不作强制要求。
  综上所述,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二类海域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基本指标。出水排入封闭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TN和TP;出水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超标因子相应的控制指标。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方控制指标。
  问:《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答:原则上控制指标值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一定规模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可适当放宽,但应规定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二类海域,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浓度限值,且污染物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其中受纳水体有TN(以N计)控制要求的,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其排放浓度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NH3-N(以N计)参考不宽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规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轻度黑臭的浓度限值。
  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其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问:《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水体富营养化风险。因此,《工作指南》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问: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地方在制定排放标准中如何做到因地制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答:我国幅员辽阔,农村自然禀赋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指南》明确要求,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制订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四、《重金属矿山酸性废水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重金属废水生物制剂法深度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矿山重金属面源污染生态拦截与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通过专家审查
  2019年4月26日,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在长沙主持召开了《重金属矿山酸性废水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重金属废水生物制剂法深度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矿山重金属面源污染生态拦截与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这三个标准分别由湖南农业大学、中南大学以及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编。
  会议邀请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大学、湖南省林业科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7 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听取了规范编制单位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经质疑和讨论,形成了审查意见。与会专家认为这三个标准编制依据充分,技术要求合理、明确可行、编写格式基本符合要求。专家组一致同意该《规范》通过技术审查,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形成报批稿,报送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发布实施。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旨在有效增加标准供给,鼓励技术创新和进步,规范环境治理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实现环境标准体系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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